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来源: 三江县行政审批局  |   发布日期: 2022-07-29 17:05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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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单

基本信息:

  • 事项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事项编码:11450225MB19875489400013100500008

  • 实施主体:三江县行政审批局

  • 办理期限: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期限: 1 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0772-8627982

  • 办理地点:三江县观鱼路65号三江县政务服务中心7号窗口

  • 办理官网:http://zwfw.gxzf.gov.cn

申报材料:

  1. 默认情形:

    1.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1份 ) (必填)

    2. 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 复印件1份) (必填)

    3. 住所使用证明 ( 原件1份 , 复印件1份) (必填)

    4.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 原件1份 ) (必填)

    5.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 原件1份 ) (非必填)

    6. 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 ( 原件1份 ) (必填)

    7.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原件1份 , 复印件1份) (必填)

    8. 对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 复印件1份) (非必填)

    9. 《承诺书》 ( 原件1份 ) (必填)

    10. 下载安装 “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并进行验证(必填)

办理条件:

序号

条件内容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章第十二条有关规定:   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2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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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发布日期: 2022-07-29 17:05

来源: 三江县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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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事项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事项编码:11450225MB19875489400013100500008

  • 实施主体:三江县行政审批局

  • 办理期限: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期限: 1 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0772-8627982

  • 办理地点:三江县观鱼路65号三江县政务服务中心7号窗口

  • 办理官网:http://zwfw.gxzf.gov.cn

申报材料:

  1. 默认情形:

    1.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1份 ) (必填)

    2. 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 复印件1份) (必填)

    3. 住所使用证明 ( 原件1份 , 复印件1份) (必填)

    4.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 原件1份 ) (必填)

    5.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 原件1份 ) (非必填)

    6. 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 ( 原件1份 ) (必填)

    7.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原件1份 , 复印件1份) (必填)

    8. 对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 复印件1份) (非必填)

    9. 《承诺书》 ( 原件1份 ) (必填)

    10. 下载安装 “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并进行验证(必填)

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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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内容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章第十二条有关规定:   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2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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