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个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来源: 三江县卫生健康局  |   发布日期: 2023-04-20 11:09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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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5日至5月1日

是第21个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今年的活动主题是

“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

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



什么是职业病?

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用人单位有哪些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下面的科普小知识为你答疑解惑

让我们增强职业健康意识

提升个人防护能力

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维护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01

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02

法定职业病有哪些?




03

什么是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哪些?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将危害因素分为6大类:



04

职业病防治方针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05

在哪里申请诊断职业病?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06

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

怎么办?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07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有异议时

应该怎么办?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诊断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08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

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资料吗?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09

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1、健康保障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2、职业卫生管理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设置或指定管理机构、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3、源头控制危害义务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报告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等。

5、危害因素检测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6、危害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劳动合同、公告栏等方式告知劳动者工作场所、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7、培训教育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

8、健康监护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事故处理义务

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10、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1、举证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或鉴定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12、承担相关费用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费用、疑似职业病病人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0

劳动者享有的

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有权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有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有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职业病病人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国家对职业健康监管越来越严,用人单位一定要具备职业健康防护意识,积极“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充分“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权益,这也关系到自身的长远发展。对于职业病而言,预防比救治更重要,只有将《职业病防治法》真正落到实处,推动落实用人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和劳动者的责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职业健康的文化氛围,才能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来源:蓝盾传习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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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库

第21个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发布日期: 2023-04-20 11:09

来源: 三江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4月25日至5月1日

是第21个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今年的活动主题是

“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

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



什么是职业病?

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用人单位有哪些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下面的科普小知识为你答疑解惑

让我们增强职业健康意识

提升个人防护能力

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维护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01

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02

法定职业病有哪些?




03

什么是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哪些?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将危害因素分为6大类:



04

职业病防治方针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05

在哪里申请诊断职业病?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06

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

怎么办?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07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有异议时

应该怎么办?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诊断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08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

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资料吗?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09

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1、健康保障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2、职业卫生管理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设置或指定管理机构、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3、源头控制危害义务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报告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等。

5、危害因素检测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6、危害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劳动合同、公告栏等方式告知劳动者工作场所、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7、培训教育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

8、健康监护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事故处理义务

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10、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1、举证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或鉴定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12、承担相关费用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费用、疑似职业病病人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0

劳动者享有的

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有权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有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有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职业病病人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国家对职业健康监管越来越严,用人单位一定要具备职业健康防护意识,积极“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充分“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权益,这也关系到自身的长远发展。对于职业病而言,预防比救治更重要,只有将《职业病防治法》真正落到实处,推动落实用人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和劳动者的责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职业健康的文化氛围,才能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来源:蓝盾传习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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