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子女审批
  发布日期: 2018-06-19 10:05    |  作者: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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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子女审批

一、行政权力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再生育子女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1日施行,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6月1日施行,2016年1月15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8〕15 号) “再生育子女审批”依据法律法规设定为行政许可事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辖区内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夫妻。

六、申请材料

(一)广西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可以在网上下载);

(二)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夫妻双方子女的病残儿鉴定书、伤残鉴定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再婚对象提供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夫妻近期免冠合影彩照相片2寸的3张(原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一)咨询电话:0772-8617853;

(二)投诉电话:0772-8613079。

十一、时间地点

工作日:上午8:00-12:00 ; 下午15:00-18:00 。

十二、办理地点

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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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服务

再生育子女审批

  发布日期: 2018-06-19 10:05

  作者: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再生育子女审批

一、行政权力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再生育子女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1日施行,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6月1日施行,2016年1月15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8〕15 号) “再生育子女审批”依据法律法规设定为行政许可事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辖区内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夫妻。

六、申请材料

(一)广西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可以在网上下载);

(二)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夫妻双方子女的病残儿鉴定书、伤残鉴定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再婚对象提供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夫妻近期免冠合影彩照相片2寸的3张(原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一)咨询电话:0772-8617853;

(二)投诉电话:0772-8613079。

十一、时间地点

工作日:上午8:00-12:00 ; 下午15:00-18:00 。

十二、办理地点

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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