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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道路运输发展中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为落实《柳州市2024年度出租汽车行业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费改税补贴及各县资金分配方案》(柳交执〔2025〕89号)文件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三江侗族自治县2024年度出租汽车行业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落实。
三江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8月26日
三江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5年8月26日印发
三江侗族自治县2024年度出租汽车行业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方案
根据《柳州市2024年度出租汽车行业市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费改税补贴及各县资金分配方案》(柳交执〔2025〕89号)精神,柳州市下达我县2024年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出租汽车部分)共计72.1万元,其中费改税补贴37.56万元,涨价补助补贴资金34.54万元(包含出租车行业信息化建设补贴资金5.95万元、公益服务补贴资金2.38万元、安全管理培训补贴资金2.38万元、出租汽车高质量运营服务奖励资金23.83万元)。为进一步加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落实节能减排目标,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费改税补贴资金分配
(一)资金分配对象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费改税补贴用于直接补贴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十四五”期间费改税补贴资金根据2020年度市区和各县实际执行数占全市总量的比例计算,切块分配下我县资金37.56万元。具体补贴标准按当年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统一以补助资金总数除以当年车辆数·车辆营运时间的乘积数总和计算补助标准(元/车·时间单位)
本方案所称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资质,补贴期间实际运营的具体承担燃料支出的企业或个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驾驶员实际运营或承担燃料支出情况,将资金发放给驾驶员。
(二)运营时间计算标准
本年度我县运营时间计算标准沿用“十三五”期间的计算规则,按“月”计算,即:车辆在2月份当月运营天数大于等于15天,在2月以外的其他月份当月运营天数大于等于16天的,当月运营时间按1个月计算;车辆在2月份当月运营天数小于15天,在2月以外的其他月份当月运营天数小于16天的,当月运营时间按0.5个月计算;车辆当月未运营的按0个月计算。运营期间发生车辆变更的,变更当月不得叠加计算运营时间,变更当月相关车辆的运营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车辆年内运营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车辆运营天数指车辆实际运营天数,不区分驾驶员单班或双班,当天驾驶员单班或双班参与运营,车辆运营天数均按1天计算。
(三)资金分配标准
根据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申报的营运数据,经审核2024年度实际营运的巡游出租汽车120辆,车辆实际营运月数为1424个月,经计算2024年度我县巡游出租汽车补贴标准为263.76元/车·月。计算公式为:补贴标准(元/车·月)=下达补贴资金总数/∑[车辆数×有效营运时间(月数)](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补贴金额见附件2)。
二、涨价补助补贴资金分配
(一)补贴资金及分配原则
补贴资金:柳州市下达我县2024年度“出租行业加快电动化”项目补贴资金万34.54万元。
分配原则:根据辖区内出租汽车车辆数、运营里程、车辆存量(或当年度新增)、安全稳定、服务质量、经营行为、信息化建设、纯电动出租汽车购置及运营等制定分配方案,进行统筹分配。
(二)资金分配安排
1.出租服务监管信息化建设(18万元)
用于提高疏运能力,提升驾驶服务质量,强化行业监管的信息化建设,在三江南动车站和三江县城重点场所等增设监控摄像头10个,购买执法无人机2架、车载自动识别摄像头(布控球)1个、执法终端2台、执法辅助设备和出租车司机接访服务室建设。
2.出租车行业信息化建设补贴资金(5.95万元)
鼓励出租车企业加强信息化建设,对我县巡游出租车企业按照要求对投入运营的车辆安装动态监控、车载录音、录像设备并正常使用的,按照500元/车·年的标准予以补贴,2024年12月31日在册营运的巡游出租车共计119辆,总共补贴5.95万元(详见附件3)。
3.公益服务补贴(2.38万元)
用于出租车企业进行政府公益性宣传服务的巡游出租汽车车顶灯给予补贴。按照200元/车·年的补贴标准补贴。2024年12月31日在册营运的巡游出租车共计119辆,总共补贴2.38万元(详见附件4)。
4.安全管理培训补贴资金(2.38万元)
用于出租车企业组织管理人员和出租车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应急演练、管理培训等费用给予补贴,提高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和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按照200元/车·年的补贴标准补贴。不区分驾驶员单班或双班运营,均按照一车一驾驶员进行补贴。2024年12月31日在册营运的巡游出租车共计119辆,总共补贴2.38万元(详见附件5)。
5.出租汽车高质量运营服务奖励资金(5.83万元)
扣除上述三项补贴资金后剩余部分资金5.83万元,用于鼓励我县出租车实际经营者持续提供优质的出租车服务。对当月实际参与运营的车辆,对没有被主管部门查处或经投诉查实的违法违规经营情况的,予以认定奖励。根据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申报的营运数据,2024年车辆实际营运月数共1424个月,经核实共有12起违规经营行为,对涉事车辆当月运营取消奖励,实际认定奖励月数共1412个月,经计算2024年三江县巡游出租汽车高质量运营服务补贴标准标准约为41.28元/车·月。计算公式为:补贴标准(元/车·月)=补贴资金总数/∑[车辆数×有效营运时间(月数)],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补贴金额(详见附件6)。
三、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补贴资金发放程序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按照根据前期申报数据核算出的补贴金额,如实填报本企业出租汽车行业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发放明细表、审核表(详见附件1-7),经公示无异议后加盖公章报送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县交通运输局对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及审定,并张榜公示后,按照补贴额度将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有关企业账户。
(二)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实行专账管理。
因清算返还、督查追回、上一年度无法发放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返还自治区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统筹资金使用。
四、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一)县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对未按时拨付资金或出现不稳定因素的单位或企业,直接通报或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二)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建立健全出租汽车经营者基础档案;及时掌握出租汽车车辆运行动态,更新和完善本地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工作基础台账和资料。
(三)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对本级资金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出租车经营者,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资金申报资格。对虚报资金数据、截留挪用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回相应的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按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补助对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四)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2024年度出租汽车行业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发放汇总表
2.2024年度出租汽车经营者城市发展奖励资金费改税补贴发放明细表
3.2024年度出租汽车行业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出租车行业加快行业信息化补贴车辆明细表
4.2024年度出租汽车行业城市交通发展奖励出租车行业公益服务补贴资金车辆明细表
5.2024年度出租汽车行业城市交通发展奖励出租车行业安全管理培训补贴资金车辆明细表
6.2024年度出租汽车行业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出租汽车高质量运营服务奖励资金发放明细表
7.2024年度出租汽车行业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发放审核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