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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赔付制度为确保三江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规范合理的经营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树立三江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电商服务中心的良好声誉,维护经营户自身的品牌形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在三江县电子商务进农村二维码溯源的食品实行“先行赔付”制度。
一、消费者须提供由企业认证备案的企业盖章的购物发票、企业盖章的购物小票及购物清单,且食品或服务在质保期内,经三江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认定或国家权威质检部门鉴定,确认企业提供的食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后,企业应对消费者进行赔偿而故意拖延、拒绝或无力赔付(含退场联系不上)的,由企业先行赔付。
二、当消费者认为企业的食品有质量问题时,可直接找三江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管理部门投诉。三江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接到投诉后,立刻派人进行质量认证,分清质量责任。对于重大疑难的投诉,征得双方同意后可委托国家有关权威质检部门进行鉴定,鉴定前双方将鉴定费用保证金暂交由双方指定的第三方暂时保管,鉴定费用由最后确定的责任方承担,第三方退还无责任方保证金。
三、当确定质量或服务责任由企业承担时,由三江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调解,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应充分友好协商解决,赔偿消费者相关的损失:
1、当消费者和企业双方都接受调解达成一致时,由企业向消费者赔付。
2、当消费者接受调解,但企业不接受时,由三江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出具投诉处理决定,通知企业限期执行。当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时,由三江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先向消费者进行赔付。
3、当企业接受调解,但消费者不接受,消费者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若企业对仲裁决定或法院判决拖延、拒绝或无力履行时,由三江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先向消费者进行赔付。
4、当确定应承担质量或服务责任的企业己经退场联系不上时,由三江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直接与消费者协商。当双方意见一致时,由三江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向消费者先行赔付;当消费者不接受时,消费者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三江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依据仲裁决定或法院判决先向消费者进行赔付。
四、根据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先行赔付以直接损失为主,兼顾考虑间接损失(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
五、根据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先行赔付主要是无条件修复、更换,当确实无法修复或更换时,才进行现金补偿。
六、下列情况不属于先行赔付范围:
1、达成调解协议并己执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的。
2、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己处理的。
3、消费者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质保期限的。
4、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5、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的纠纷。
6、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三江侗族自治县电子商务管理办公室
2018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