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三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3-12-11 18:30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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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侗族自治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确保《三江侗族自治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有效执行,特作以下解释说明。

一、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工业园区厂房租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17〕45号)和《柳州市和信息化局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柳州市鼓励建设和使用工业标准厂房实施细则>的通知》(柳工信规〔2023〕1号)文件精神,为提高工业用地利用率,降低建设成本,进一步鼓励企业投资发展,促进实体经济产业项目向我县工业园区有序聚集,推动农产品加工和制造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第二章第四条“原则上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对园区有明显增效的服务业企业,产值纳入在库企业统计范围。有潜力可培育上规(上限)的优质规下企业,经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纳入培育上规企业库的,也可以报名租赁园区标准厂房”的规定,此次说明明确解释为:租赁标准厂房企业原则上年产值达2000万元以上,并纳入在库企业统计范围或当年产值虽未达2000万元,但经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纳入培育上规企业库后,3年内要上规入统。

三、关于第三章第七条“企业申请材料经三江县工业园区服务中心初步审核,并报三江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组织项目联审领导小组进行入园评审,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定,此次说明明确解释为:企业申请材料包括入园申请表、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研报告)。项目入园评审依据《关于印发<三江县工业园区企业入园审查和退出规定(试行)>的通知》(三政办发〔2020〕74号)文件执行。

四、关于第四章第九条第二款“新入驻的企业,第一个租赁年标准厂房租金(以合同签订起讫时间计算)按收费单价50%优惠缴纳;自第二个租赁年起截止第三个租赁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且在三江县达产上规(上限)入统,经企业向园区主管部门(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则从完成上规(上限)入统的次月起返还合同期24个月(2年)租金,若企业在第二个租赁年内未能达产上规入统,按收费单价80%优惠缴纳;企业在第三个租赁年起截止第四个租赁年始达产上规(上限)入统,则从完成上规(上限)入统的次月起返还合同期12个月(1年)租金。反之则按企业租赁标准厂房第二个租赁年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全额缴纳”的规定,此次说明明确解释为:新入驻的企业在签订租赁合同的第一个租赁年内不上规或不上限,只需交纳一半标准厂房租金,如上规或上限,返还第一个租赁期和第二个租赁期共24个月租金;企业在第二个租赁期内不上规或不上限,只需缴纳80%标准厂房租金,如上规或上限,返还第二个租赁期和第三个租赁期共24个月租金;企业在第三个租赁期内不上规或不上限,需缴纳第三个租赁期内全额标准厂房租金,如上规或上限,返还第三个租赁期12个月租金。

五、关于第四章第九条第三款“企业在获得(二)条款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以后年度在规上(限上)企业库持续正常生产经营的,可享受减半收取租金的优惠政策”的规定,此次说明明确解释为:企业在合同期内享受到第四章第九条第二款租金减免优惠的,自减免到期后次年及以后年度仍在规上企业或限上批发企业库持续正常生产经营的,只收取一半标准厂房租金。

六、关于第四章第九条第五款“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投产后,取得就业帮扶车间认定的,按(三办〔2022〕34号)文件有关优惠政策执行,不得与(二)条款重复计算租金优惠减免时间”的规定,此次说明明确解释为:(三办〔2022〕34号)第二条“第一年作为过渡期免收租金,......”不能与标准厂房租赁优惠政策(二)条款重复计算租金优惠减免时间”,只能二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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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侗族自治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12-11 18:30

来源: 三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江侗族自治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确保《三江侗族自治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有效执行,特作以下解释说明。

一、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工业园区厂房租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17〕45号)和《柳州市和信息化局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柳州市鼓励建设和使用工业标准厂房实施细则>的通知》(柳工信规〔2023〕1号)文件精神,为提高工业用地利用率,降低建设成本,进一步鼓励企业投资发展,促进实体经济产业项目向我县工业园区有序聚集,推动农产品加工和制造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第二章第四条“原则上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对园区有明显增效的服务业企业,产值纳入在库企业统计范围。有潜力可培育上规(上限)的优质规下企业,经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纳入培育上规企业库的,也可以报名租赁园区标准厂房”的规定,此次说明明确解释为:租赁标准厂房企业原则上年产值达2000万元以上,并纳入在库企业统计范围或当年产值虽未达2000万元,但经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纳入培育上规企业库后,3年内要上规入统。

三、关于第三章第七条“企业申请材料经三江县工业园区服务中心初步审核,并报三江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组织项目联审领导小组进行入园评审,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定,此次说明明确解释为:企业申请材料包括入园申请表、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研报告)。项目入园评审依据《关于印发<三江县工业园区企业入园审查和退出规定(试行)>的通知》(三政办发〔2020〕74号)文件执行。

四、关于第四章第九条第二款“新入驻的企业,第一个租赁年标准厂房租金(以合同签订起讫时间计算)按收费单价50%优惠缴纳;自第二个租赁年起截止第三个租赁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且在三江县达产上规(上限)入统,经企业向园区主管部门(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则从完成上规(上限)入统的次月起返还合同期24个月(2年)租金,若企业在第二个租赁年内未能达产上规入统,按收费单价80%优惠缴纳;企业在第三个租赁年起截止第四个租赁年始达产上规(上限)入统,则从完成上规(上限)入统的次月起返还合同期12个月(1年)租金。反之则按企业租赁标准厂房第二个租赁年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全额缴纳”的规定,此次说明明确解释为:新入驻的企业在签订租赁合同的第一个租赁年内不上规或不上限,只需交纳一半标准厂房租金,如上规或上限,返还第一个租赁期和第二个租赁期共24个月租金;企业在第二个租赁期内不上规或不上限,只需缴纳80%标准厂房租金,如上规或上限,返还第二个租赁期和第三个租赁期共24个月租金;企业在第三个租赁期内不上规或不上限,需缴纳第三个租赁期内全额标准厂房租金,如上规或上限,返还第三个租赁期12个月租金。

五、关于第四章第九条第三款“企业在获得(二)条款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以后年度在规上(限上)企业库持续正常生产经营的,可享受减半收取租金的优惠政策”的规定,此次说明明确解释为:企业在合同期内享受到第四章第九条第二款租金减免优惠的,自减免到期后次年及以后年度仍在规上企业或限上批发企业库持续正常生产经营的,只收取一半标准厂房租金。

六、关于第四章第九条第五款“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投产后,取得就业帮扶车间认定的,按(三办〔2022〕34号)文件有关优惠政策执行,不得与(二)条款重复计算租金优惠减免时间”的规定,此次说明明确解释为:(三办〔2022〕34号)第二条“第一年作为过渡期免收租金,......”不能与标准厂房租赁优惠政策(二)条款重复计算租金优惠减免时间”,只能二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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