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申遗侗寨保护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三江县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21-11-23 10:20    |  作者: 三江县政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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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申遗侗寨的文化遗产要素涉及生产、生活各方面的物态形式,也涉及思想、艺术等非物态形式,这些遗产要素无时不日在传承发展中发生变化或变异,其中尤以为了追求新时代的居所功能布局,改善居住条件,不少村寨农户拆木楼建砖房,致使改变村寨木结构建筑景观最为迫切和紧急。同时,我县在推进扶贫攻坚易地安置和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等工作中,都不同程度地要求易安农户和建房户要折除旧木楼,这就与世界遗产申报工作要求的保护村寨不给拆旧的标准产生冲突。

有因于此,本办法制定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为了加强我县行政区域内申请世界文化遗产侗寨保护工作提供规范依据和指引,解决申遗侗寨文化遗产不断破坏的现实问题;二是为了呈现申遗侗寨及其文化遗产的完整性、真实性,为后续自治县申请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准备;三是为了促进申遗侗寨文化遗产在侗族民族文化中得到传承并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

二、主要依据

本办法的制定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保护管理条例》《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三江侗族自治县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条例》《三江侗族自治县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侗族村寨保护管理规划》等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政府职责和村寨组织、村民义务,适用和保护范围,工程建设,木楼保护,侗寨非遗文化保护、新农村建设、村寨文体活动,评优、税收优惠和奖励等,条文数量总计28条。

(一)政府及有关义务主体职责

规定了申遗工作领导小组职责、第6条规定了文旅等15个部门的职责,第7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和监测站、老人协会等民间组织领头人的责任

1.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办法》第4条规定了自治县人民政府的领导职责,具体职责包括:第一,机制建设保护。负责建立申遗侗寨保护协调机制。第二,资金保护。负责设立申遗侗寨保护专项资金,将申遗侗寨保护经费按县委、县政府规划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和上级资金对申遗侗寨保护工作给予政策、项目、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支持。第三,对申遗侗寨保护工作的考核评价。对申遗侗寨保护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职情况进行年度目标考核。

申遗侗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协助和指导职责。具体职责包括:第一,协助职责。负责协助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申遗侗寨的保护工作。第二执法职责。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指导职责。负责指导申遗侗寨村民委员会订立村规民约。

2.申遗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为推进自治县申遗侗寨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办法5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县人民政府申遗工作领导小组。由申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进申遗侗寨的保护工作。申遗工作领导小组是本县为申遗工作设立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对申遗侗寨的保护工作。具体工作由各部门组织实施。

3.部门职责

《办法》6规定了文旅等15个政府职能部门或单位的职责:

第一,县文旅部门负责申遗侗寨文物景观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明确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等,积极开展侗族传统文化的传承挖掘、保护利用和宣传教育。

第二,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申遗侗寨各项申遗保护工作的财政项目和资金支持力度,及时拨付申遗侗寨保护管理经费。

第三,县民宗部门负责加大对申遗侗寨民族文化建设活动的项目和资金支持。

第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文物保护管理部门梳理的保护名录和管控范围线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进行统一规划管控,针对历史文化富集、空间分布集中的地域和廊道,明确整体保护和促进活化利用的空间管控要求。

第五,县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申遗侗寨的相关项目依法进行审批。

第六,县住建部门负责对申遗侗寨内公共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指导,因地制宜开展申遗侗寨新村建设等工作。

第七,县教育部门负责向申遗侗寨所在乡镇的义务教育学校指派熟悉侗族文化的教师,指导和要求学校开展侗汉双语教学,开设侗族文化讲堂,开展各种民族文化传承教育活动。

第八,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水利等部门负责积极引导申遗侗寨村民进行农业综合生产和开发,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申遗侗寨给予扶持。

第九,县税务部门负责积极引导申遗侗寨内符合条件的相关纳税人,及时享受小微企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农业及农产品等各类税收优惠。

第十,县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申遗侗寨内违法行为的管控,加大对违法侵占永久基本农田、私建砖混结构住房等影响侗族村寨文化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执法力度,保护申遗侗寨木结构建筑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一,县应急管理、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申遗侗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村寨防火工作的实施,督促其贯彻落实消防隐患的排除清查,强化配置消防设施设备,指导组建县八桂应急先锋村寨(社区)响应队,培训村民提高消防意识和消防技能。

4.村民委员会和监测站、老人协会等民间组织领头人责任

为规范村民对申遗侗寨的保护工作,《办法》第7条规定申遗侗寨村民委员会和监测站、老人协会等民间组织领头人,应当组织和带领全寨村民共同做好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工作,根据申遗工作要求,针对村寨消防、治安、生产、生活等实际,牵头制定、修改村规民约以及各种经营管理制度,并严格监督落实。

(二)适用和保护范围

为规范办法的适用和保护范围,《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申遗侗寨的保护、建设、管理、发展和利用。本办法规定的申遗侗寨,是指已列入及待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预备名单的村屯。目前主要包括独峒镇高定村,林溪镇高友村、高秀村,平岩村的马安屯、岩寨屯、平寨屯和其他自治县拟确定申遗侗寨。

《办法》第8条规定对申遗侗寨实行分区保护的原则。将申遗侗寨分为保护核心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并授权自治县人民政府县文化、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柳州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三江侗族自治县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条例》《三江侗族自治县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侗族村寨保护管理规划》等有关规定划定,并设立标志,予以公告。

《办法》第9条、第10条在实行分区保护的基础上,规定了重点保护和控制保护的内容。其中,第9条规定对传统木结构建筑的木楼民居,鼓楼、风雨桥(福桥、花桥)、寨门、戏台、禾晾(禾廊、粮仓)、萨坛、凉亭、井亭、油榨坊等,传统泥石构筑物的石板巷(道路)、石桥、石坎、石墙、石碑刻、水井、水塘、渠道等,保护核心区、风貌协调区内的田园、河道、水利、古树名木等人文和自然景观构建筑物(含单体),实行重点保护。第10条规定对申遗侗寨保护核心区、建设控制区内的河沟、农田、菜园、耕地、林地、草坡、山道等,实行控制性保护,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挖掘、开采、爆破和砍伐水源林、公益林、景观林等林木。

(三)工程建设

《办法》第1113条规定了申遗侗寨的工程建设等相关问题。

1.公共建筑、木楼民居的修缮整治

《办法》第11条重点规定了对出现危险状况的公共建筑、木楼民居等进行修缮整治的规则。《办法》规定鼓励和支持申遗侗寨及其村民对出现霉烂、腐朽、歪斜、断裂、坍塌、荒废等危险状况的公共建筑、木楼民居进行修缮整治。明确了修缮整治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遵守修旧如旧、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及色彩,采用传统流程、传统工艺、传统做法和传统材料等。此外,《办法》还规定本条规定的修缮公共建筑、木楼民居属于文物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助和技术支持。

2.工程建设和施工

办法12条规定申遗侗寨内新建房屋提倡依山而建,选址布局顺应自然环境。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当保持侗寨建筑传统样式和风格,将木楼楼层控制不超过四层,楼层总高度不得超过十二米。提倡使用本地生态传统建筑材料。

办法13条规定了申遗侗寨内工程施工的规范要求。规定在申遗侗寨内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开工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经依法批准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人文景观及周围的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原状。

(四)木楼保护

木楼是侗族建设的重要特色。保护申遗侗寨的民族风格,必要保护和传承好申遗侗寨内的木楼建设。对此,《办法》第14条重点规定了木楼的保护问题。

办法14条规定鼓励申遗侗寨建设公共设施和村民新建住房,采用建造传统木楼的风格。鼓励申遗侗寨及其村民新建宅基地使用政府统一规划的建设用地,或者通过村民土地互换、调济等方式解决。严禁私自占用基本农田、消防通道、文物保护区、河道等国家和集体土地新建宅基地。

(五)侗族非遗文化保护

《办法》第15到第19条从技能技艺、讲述口述、唱歌跳舞、服饰语言、传承链条等方面规定了申遗侗寨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办法》第15条规定了技能技艺保护和传承。鼓励和支持申遗侗寨村民学习、传承侗族传统的农业生产方法和技术,掌握种植、建筑、编结、纺织、印染、刺绣、铸造、磊砌、酿造、腌制、磨榨、雕刻等方面的传统技能和技艺。

《办法》第16条规定了讲述口述保护和传承。规定鼓励和支持申遗侗寨及其村民梳理本村寨、本家族的历史源流,讲述口传侗族悠久的神话、传说、故事、典故以及村民在生产生活中涌现的“真、善、美”事迹和掌故。

《办法》第17条规定了申遗侗寨村民应当学习唱歌跳舞。规定申遗侗寨村民应当学习唱侗歌、唱侗戏、诵款词,弹琵琶、吹芦笙、吹侗笛、吹木叶,跳芦笙舞、多耶舞。同时,鼓励村民涌跃参加各种集体文化活动。

《办法》第18条规定了申遗侗寨村民对服饰语言的保护和传承。规定鼓励申遗侗寨村民讲侗话、穿侗族服装,家庭成员之间使用侗族语言进行日常生产生活交流,人人备有秋冬民族服装和盛装。

《办法》第19条规定了申遗侗寨非遗传承的传承链条。规定申遗侗寨应当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和平台,建设村寨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门类传承链条和谱系,组织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明确传承任务,培养继承人。鼓励申遗侗寨充分利用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设“村史馆”“乡愁馆”“非遗传承作坊”等文化展示设施。

)村寨文体活动

为丰富申遗侗寨文化活动,传承侗族优秀传统文化,《办法》第20条规定了竞技比赛、21条规定了节日活动22条规定了村寨联谊。

《办法》第20条规定竞技比赛。鼓励申遗侗寨村民之间、村寨之间开展各种劳动竞赛、技能比赛、文艺比赛、知识比赛、体育比赛和其他联谊活动,发扬光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办法21条规定了节日活动规定申遗侗寨要办好特色节庆活动及其它关联农特产品加工销售的“文化搭台、经济唱戏”节日活动。

办法22规定了村寨联谊。规定鼓励和支持申遗村寨建立工作联谊机制,制定联谊工作规程和办法,利用现代网络、民间“月也”等方式开展“比、学、赶、帮”民族文化传承保护联谊活动。

)新农村建设

为支持和推进申遗侗寨新农村建设,《办法》第212324条规定了申遗侗寨农业产业开发、一村一品、专业合作社组建、涉农公司运作等方面的内容。

《办法》第21条规定申遗侗寨应当打造一村一品品牌开发经济发展模式。规定申遗侗寨应当组织制定村寨特色经济发展规划,发展特色产业,打造一村一品经济开发模式。

《办法》第23条规定了申遗侗寨关于专业合作社的组建。规定鼓励和支持申遗侗寨及其村民采取联营、股份制或者积分制方式,组建手工技艺、侗歌、侗笛、木楼建筑物(特别是木楼民居)、稻米、红薯、韭菜、畜禽等各种涉农涉文专业合作社,保护资源、培育市场,增加申遗侗寨的源头农业经济收入。

办法24条规定发展涉农公司。规定鼓励和支持申遗侗寨及其村民中的经济能人开展注册申遗地农业资源商标、标识、认证等市场前端基础工作,并成立各种农业投资、咨询、发展等涉农有限或者股份公司,引领和促进申遗侗寨农产品走向市场。

(八)评优、奖励和税收优惠

为提高申遗侗寨及其村民保护侗寨及其民族文化,《办法》在行为规范方面多采取鼓励的方式。同时,为提高其积极性,第25条规定了税收优惠制度、第26条规定了评优制度。

办法25条规定了税收优惠制度。规定申遗侗寨内各种经济组织或者实体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办法26条规定了申遗侗寨年度评优制度。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遗产管理部门每年组织申遗侗寨进行保护村寨文化景观的先进评比活动,被评为优秀、良好、合格等级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项目资金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村寨文化景观保护。同时为了让奖励办法更具有可操作性,《办法还规定具体的评比方案,由三江侗族自治县申遗工作领导小组制定。

法律责任

本办法未具体设置法律责任条款。《办法27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柳州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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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三江侗族自治县申遗侗寨保护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11-23 10:20

来源: 三江县政府办   作者: 三江县政府办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申遗侗寨的文化遗产要素涉及生产、生活各方面的物态形式,也涉及思想、艺术等非物态形式,这些遗产要素无时不日在传承发展中发生变化或变异,其中尤以为了追求新时代的居所功能布局,改善居住条件,不少村寨农户拆木楼建砖房,致使改变村寨木结构建筑景观最为迫切和紧急。同时,我县在推进扶贫攻坚易地安置和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等工作中,都不同程度地要求易安农户和建房户要折除旧木楼,这就与世界遗产申报工作要求的保护村寨不给拆旧的标准产生冲突。

有因于此,本办法制定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为了加强我县行政区域内申请世界文化遗产侗寨保护工作提供规范依据和指引,解决申遗侗寨文化遗产不断破坏的现实问题;二是为了呈现申遗侗寨及其文化遗产的完整性、真实性,为后续自治县申请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准备;三是为了促进申遗侗寨文化遗产在侗族民族文化中得到传承并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

二、主要依据

本办法的制定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保护管理条例》《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三江侗族自治县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条例》《三江侗族自治县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侗族村寨保护管理规划》等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政府职责和村寨组织、村民义务,适用和保护范围,工程建设,木楼保护,侗寨非遗文化保护、新农村建设、村寨文体活动,评优、税收优惠和奖励等,条文数量总计28条。

(一)政府及有关义务主体职责

规定了申遗工作领导小组职责、第6条规定了文旅等15个部门的职责,第7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和监测站、老人协会等民间组织领头人的责任

1.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办法》第4条规定了自治县人民政府的领导职责,具体职责包括:第一,机制建设保护。负责建立申遗侗寨保护协调机制。第二,资金保护。负责设立申遗侗寨保护专项资金,将申遗侗寨保护经费按县委、县政府规划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和上级资金对申遗侗寨保护工作给予政策、项目、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支持。第三,对申遗侗寨保护工作的考核评价。对申遗侗寨保护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职情况进行年度目标考核。

申遗侗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协助和指导职责。具体职责包括:第一,协助职责。负责协助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申遗侗寨的保护工作。第二执法职责。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指导职责。负责指导申遗侗寨村民委员会订立村规民约。

2.申遗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为推进自治县申遗侗寨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办法5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县人民政府申遗工作领导小组。由申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进申遗侗寨的保护工作。申遗工作领导小组是本县为申遗工作设立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对申遗侗寨的保护工作。具体工作由各部门组织实施。

3.部门职责

《办法》6规定了文旅等15个政府职能部门或单位的职责:

第一,县文旅部门负责申遗侗寨文物景观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明确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等,积极开展侗族传统文化的传承挖掘、保护利用和宣传教育。

第二,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申遗侗寨各项申遗保护工作的财政项目和资金支持力度,及时拨付申遗侗寨保护管理经费。

第三,县民宗部门负责加大对申遗侗寨民族文化建设活动的项目和资金支持。

第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文物保护管理部门梳理的保护名录和管控范围线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进行统一规划管控,针对历史文化富集、空间分布集中的地域和廊道,明确整体保护和促进活化利用的空间管控要求。

第五,县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申遗侗寨的相关项目依法进行审批。

第六,县住建部门负责对申遗侗寨内公共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指导,因地制宜开展申遗侗寨新村建设等工作。

第七,县教育部门负责向申遗侗寨所在乡镇的义务教育学校指派熟悉侗族文化的教师,指导和要求学校开展侗汉双语教学,开设侗族文化讲堂,开展各种民族文化传承教育活动。

第八,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水利等部门负责积极引导申遗侗寨村民进行农业综合生产和开发,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申遗侗寨给予扶持。

第九,县税务部门负责积极引导申遗侗寨内符合条件的相关纳税人,及时享受小微企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农业及农产品等各类税收优惠。

第十,县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申遗侗寨内违法行为的管控,加大对违法侵占永久基本农田、私建砖混结构住房等影响侗族村寨文化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执法力度,保护申遗侗寨木结构建筑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一,县应急管理、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申遗侗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村寨防火工作的实施,督促其贯彻落实消防隐患的排除清查,强化配置消防设施设备,指导组建县八桂应急先锋村寨(社区)响应队,培训村民提高消防意识和消防技能。

4.村民委员会和监测站、老人协会等民间组织领头人责任

为规范村民对申遗侗寨的保护工作,《办法》第7条规定申遗侗寨村民委员会和监测站、老人协会等民间组织领头人,应当组织和带领全寨村民共同做好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工作,根据申遗工作要求,针对村寨消防、治安、生产、生活等实际,牵头制定、修改村规民约以及各种经营管理制度,并严格监督落实。

(二)适用和保护范围

为规范办法的适用和保护范围,《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申遗侗寨的保护、建设、管理、发展和利用。本办法规定的申遗侗寨,是指已列入及待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预备名单的村屯。目前主要包括独峒镇高定村,林溪镇高友村、高秀村,平岩村的马安屯、岩寨屯、平寨屯和其他自治县拟确定申遗侗寨。

《办法》第8条规定对申遗侗寨实行分区保护的原则。将申遗侗寨分为保护核心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并授权自治县人民政府县文化、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柳州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三江侗族自治县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条例》《三江侗族自治县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侗族村寨保护管理规划》等有关规定划定,并设立标志,予以公告。

《办法》第9条、第10条在实行分区保护的基础上,规定了重点保护和控制保护的内容。其中,第9条规定对传统木结构建筑的木楼民居,鼓楼、风雨桥(福桥、花桥)、寨门、戏台、禾晾(禾廊、粮仓)、萨坛、凉亭、井亭、油榨坊等,传统泥石构筑物的石板巷(道路)、石桥、石坎、石墙、石碑刻、水井、水塘、渠道等,保护核心区、风貌协调区内的田园、河道、水利、古树名木等人文和自然景观构建筑物(含单体),实行重点保护。第10条规定对申遗侗寨保护核心区、建设控制区内的河沟、农田、菜园、耕地、林地、草坡、山道等,实行控制性保护,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挖掘、开采、爆破和砍伐水源林、公益林、景观林等林木。

(三)工程建设

《办法》第1113条规定了申遗侗寨的工程建设等相关问题。

1.公共建筑、木楼民居的修缮整治

《办法》第11条重点规定了对出现危险状况的公共建筑、木楼民居等进行修缮整治的规则。《办法》规定鼓励和支持申遗侗寨及其村民对出现霉烂、腐朽、歪斜、断裂、坍塌、荒废等危险状况的公共建筑、木楼民居进行修缮整治。明确了修缮整治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遵守修旧如旧、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及色彩,采用传统流程、传统工艺、传统做法和传统材料等。此外,《办法》还规定本条规定的修缮公共建筑、木楼民居属于文物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助和技术支持。

2.工程建设和施工

办法12条规定申遗侗寨内新建房屋提倡依山而建,选址布局顺应自然环境。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当保持侗寨建筑传统样式和风格,将木楼楼层控制不超过四层,楼层总高度不得超过十二米。提倡使用本地生态传统建筑材料。

办法13条规定了申遗侗寨内工程施工的规范要求。规定在申遗侗寨内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开工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经依法批准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人文景观及周围的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原状。

(四)木楼保护

木楼是侗族建设的重要特色。保护申遗侗寨的民族风格,必要保护和传承好申遗侗寨内的木楼建设。对此,《办法》第14条重点规定了木楼的保护问题。

办法14条规定鼓励申遗侗寨建设公共设施和村民新建住房,采用建造传统木楼的风格。鼓励申遗侗寨及其村民新建宅基地使用政府统一规划的建设用地,或者通过村民土地互换、调济等方式解决。严禁私自占用基本农田、消防通道、文物保护区、河道等国家和集体土地新建宅基地。

(五)侗族非遗文化保护

《办法》第15到第19条从技能技艺、讲述口述、唱歌跳舞、服饰语言、传承链条等方面规定了申遗侗寨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办法》第15条规定了技能技艺保护和传承。鼓励和支持申遗侗寨村民学习、传承侗族传统的农业生产方法和技术,掌握种植、建筑、编结、纺织、印染、刺绣、铸造、磊砌、酿造、腌制、磨榨、雕刻等方面的传统技能和技艺。

《办法》第16条规定了讲述口述保护和传承。规定鼓励和支持申遗侗寨及其村民梳理本村寨、本家族的历史源流,讲述口传侗族悠久的神话、传说、故事、典故以及村民在生产生活中涌现的“真、善、美”事迹和掌故。

《办法》第17条规定了申遗侗寨村民应当学习唱歌跳舞。规定申遗侗寨村民应当学习唱侗歌、唱侗戏、诵款词,弹琵琶、吹芦笙、吹侗笛、吹木叶,跳芦笙舞、多耶舞。同时,鼓励村民涌跃参加各种集体文化活动。

《办法》第18条规定了申遗侗寨村民对服饰语言的保护和传承。规定鼓励申遗侗寨村民讲侗话、穿侗族服装,家庭成员之间使用侗族语言进行日常生产生活交流,人人备有秋冬民族服装和盛装。

《办法》第19条规定了申遗侗寨非遗传承的传承链条。规定申遗侗寨应当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和平台,建设村寨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门类传承链条和谱系,组织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明确传承任务,培养继承人。鼓励申遗侗寨充分利用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设“村史馆”“乡愁馆”“非遗传承作坊”等文化展示设施。

)村寨文体活动

为丰富申遗侗寨文化活动,传承侗族优秀传统文化,《办法》第20条规定了竞技比赛、21条规定了节日活动22条规定了村寨联谊。

《办法》第20条规定竞技比赛。鼓励申遗侗寨村民之间、村寨之间开展各种劳动竞赛、技能比赛、文艺比赛、知识比赛、体育比赛和其他联谊活动,发扬光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办法21条规定了节日活动规定申遗侗寨要办好特色节庆活动及其它关联农特产品加工销售的“文化搭台、经济唱戏”节日活动。

办法22规定了村寨联谊。规定鼓励和支持申遗村寨建立工作联谊机制,制定联谊工作规程和办法,利用现代网络、民间“月也”等方式开展“比、学、赶、帮”民族文化传承保护联谊活动。

)新农村建设

为支持和推进申遗侗寨新农村建设,《办法》第212324条规定了申遗侗寨农业产业开发、一村一品、专业合作社组建、涉农公司运作等方面的内容。

《办法》第21条规定申遗侗寨应当打造一村一品品牌开发经济发展模式。规定申遗侗寨应当组织制定村寨特色经济发展规划,发展特色产业,打造一村一品经济开发模式。

《办法》第23条规定了申遗侗寨关于专业合作社的组建。规定鼓励和支持申遗侗寨及其村民采取联营、股份制或者积分制方式,组建手工技艺、侗歌、侗笛、木楼建筑物(特别是木楼民居)、稻米、红薯、韭菜、畜禽等各种涉农涉文专业合作社,保护资源、培育市场,增加申遗侗寨的源头农业经济收入。

办法24条规定发展涉农公司。规定鼓励和支持申遗侗寨及其村民中的经济能人开展注册申遗地农业资源商标、标识、认证等市场前端基础工作,并成立各种农业投资、咨询、发展等涉农有限或者股份公司,引领和促进申遗侗寨农产品走向市场。

(八)评优、奖励和税收优惠

为提高申遗侗寨及其村民保护侗寨及其民族文化,《办法》在行为规范方面多采取鼓励的方式。同时,为提高其积极性,第25条规定了税收优惠制度、第26条规定了评优制度。

办法25条规定了税收优惠制度。规定申遗侗寨内各种经济组织或者实体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办法26条规定了申遗侗寨年度评优制度。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遗产管理部门每年组织申遗侗寨进行保护村寨文化景观的先进评比活动,被评为优秀、良好、合格等级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项目资金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村寨文化景观保护。同时为了让奖励办法更具有可操作性,《办法还规定具体的评比方案,由三江侗族自治县申遗工作领导小组制定。

法律责任

本办法未具体设置法律责任条款。《办法27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柳州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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