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江侗族自治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2016-2020)》(三政发〔2018〕13号)政策解读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8-05-15 1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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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环保厅、能源局文件《关于印发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 [2016]47号)和《广西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工作方案》(桂国土资发 [2017]5号)要求,各县要在2017年内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矿山调查、监测、规划编制、历史遗留矿山治理等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十三五规划》纳入2017年的区国土厅对我县的绩效考核任务。

  二、主要内容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在于促进县级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新建、生产及闭坑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逐步治理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问题,从而对规划期内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作出时间和空间的总体安排和部署,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促进全县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规划》是指导我县建立完善的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全面掌握和监控全县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情况,责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纲领性文件。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规划》实施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完成历史遗留矿山的地质环境问题综合治理。基本形成我县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形成“不再欠新帐、加快还旧账”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新局面。

  1.2 编制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二)相关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五部委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

  《三江侗族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计划纲要》;

  《三江侗族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三江侗族自治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6-2025年);

  《三江侗族自治县地质环境监测规划》(2016-2025年);

  (二)技术依据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规范》DD2014-05;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程》DZ/T 028-2015;

  《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编制指南》(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5]119号文附件);

  《三江侗族自治县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报告》(2017年)。

  1.3 适用范围

  本规划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对矿产资源规划的细化和落实。本规划适用于2016-2020年本县行政区内的生产、在建、扩建、新建、闭坑以及历史遗留矿山的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1.4 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将人居环境放在首位,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立足于预防产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根源,着眼于恢复治理已经出现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严格实行矿山建设环境保护的“三同时”制度(矿山环境保护设施与矿山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把“防”和“治”有机地结合起来,在预防中及时恢复治理,在恢复治理中加强预防。

  (三)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新老问题统筹解决”的原则

  全县各地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环境背景、环境问题存在很大差异,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本着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出合理的规划目标,既全面规划,又凸显重点,科学合理地指导和有计划、分步骤地安排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四)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原则

  探索新的控制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有效途径,进一步健全与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经费保障体系,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投资体制,使矿山企业增强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五)坚持“监测、治理与科学研究、科学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注重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与恢复治理,总结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提高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水平,以监测、科研、管理推动恢复治理,以恢复治理促进监测、科研与管理工作的发展。

  (六)坚持“科学性、前瞻性和实用性”相统一的原则

  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生态理论为指导,尊重矿山地质环境发展规律,立足当前,着眼将来,兼顾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遵循理论与实际相统一的原则,制定可行的规划方案和行之有效的实施措施。

源文件:http://test.sjx.liuzhou.gov.cn/zwgk/jcxxgk/wjzl/szf/201912/t20191213_13929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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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三江侗族自治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2016-2020)》(三政发〔2018〕13号)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05-15 16:14

来源: 政府办

  

  一、起草背景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环保厅、能源局文件《关于印发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 [2016]47号)和《广西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工作方案》(桂国土资发 [2017]5号)要求,各县要在2017年内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矿山调查、监测、规划编制、历史遗留矿山治理等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十三五规划》纳入2017年的区国土厅对我县的绩效考核任务。

  二、主要内容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在于促进县级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新建、生产及闭坑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逐步治理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问题,从而对规划期内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作出时间和空间的总体安排和部署,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促进全县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规划》是指导我县建立完善的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全面掌握和监控全县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情况,责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纲领性文件。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规划》实施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完成历史遗留矿山的地质环境问题综合治理。基本形成我县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形成“不再欠新帐、加快还旧账”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新局面。

  1.2 编制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二)相关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五部委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

  《三江侗族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计划纲要》;

  《三江侗族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三江侗族自治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6-2025年);

  《三江侗族自治县地质环境监测规划》(2016-2025年);

  (二)技术依据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规范》DD2014-05;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程》DZ/T 028-2015;

  《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编制指南》(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5]119号文附件);

  《三江侗族自治县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报告》(2017年)。

  1.3 适用范围

  本规划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对矿产资源规划的细化和落实。本规划适用于2016-2020年本县行政区内的生产、在建、扩建、新建、闭坑以及历史遗留矿山的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1.4 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将人居环境放在首位,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立足于预防产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根源,着眼于恢复治理已经出现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严格实行矿山建设环境保护的“三同时”制度(矿山环境保护设施与矿山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把“防”和“治”有机地结合起来,在预防中及时恢复治理,在恢复治理中加强预防。

  (三)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新老问题统筹解决”的原则

  全县各地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环境背景、环境问题存在很大差异,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本着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出合理的规划目标,既全面规划,又凸显重点,科学合理地指导和有计划、分步骤地安排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四)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原则

  探索新的控制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有效途径,进一步健全与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经费保障体系,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投资体制,使矿山企业增强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五)坚持“监测、治理与科学研究、科学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注重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与恢复治理,总结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提高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水平,以监测、科研、管理推动恢复治理,以恢复治理促进监测、科研与管理工作的发展。

  (六)坚持“科学性、前瞻性和实用性”相统一的原则

  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生态理论为指导,尊重矿山地质环境发展规律,立足当前,着眼将来,兼顾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遵循理论与实际相统一的原则,制定可行的规划方案和行之有效的实施措施。

源文件:http://test.sjx.liuzhou.gov.cn/zwgk/jcxxgk/wjzl/szf/201912/t20191213_13929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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