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体大小:[小
- 中
- 大]
《三江县鼓励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工作实施细则》(三政规〔2018〕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18年9月26日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施行。为了更好理解和执行实施细则,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
为通过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鼓励有创业意愿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创办个体工商户,带动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尽早脱贫致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脱贫攻坚8个实施方案有关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3号)、《脱贫攻坚劳动力培训就业创业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6〕9号)和自治区工商局、财政厅、人社厅、扶贫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自主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工商发〔2017〕49号)等文件精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牵头草拟了《三江县鼓励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工作实施细则》,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发布。
二、《实施细则》的起草过程
(一)开展调研。自治区工商局、财政厅、人社厅、扶贫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自主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工商发〔2017〕49号)文件下达我县后,我县认真研究,并积极向柳州市工商局请示,和周边县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沟通,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学习借鉴柳州市和周边县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经验,为起草《实施细则》打下了基础。
(二)组织起草和征求意见。2018年1月20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实施细则》起草小组,确定由企业与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股具体实施起草工作。起草小组认真学习、研究了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并充分考虑我县扶贫工作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细化了自治区的工作方案和柳州市的实施细则部分条款,充分征求了县人社、扶贫、财政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形成了《三江县鼓励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工作实施细则(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
(三)印发实施。2018年4月9日,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实施。
三、《实施细则》的基本内容
《实施细则》分总则和13条细则规定。首先对《实施细则》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进行了说明,然后详细从“创业补贴对象及金额”、“创业补贴资金来源”、“重点扶持经营项目”、“组织保障和工作协调机制”、“贫困人口创业培训”、“跟踪帮扶服务”、“创业补贴发放审核”、“申请创业补贴条件”、“申请创业补贴需要提交的材料”、“工作流程”、“职责分工”、“监督管理”、“发布施行日期”等13个内容进行了规定,使我县鼓励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工作有章可循。
四、《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
我县在不突破上级政策依据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对自治区的《工作方案》及柳州市的《实施细则》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让我县的《实施细则》更具可操作性。
(一)在创业补贴金额方面,明确规定符合申请条件的自主创业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家庭为单位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把“不低于1万元”修改为“1万元”,充分考虑了三江县实际情况和此项工作的可操作性。
(二)在组织保障方面,明确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在市场监督管理、财政、人社和扶贫部门的基础上,增加了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了对全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明确了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三)在贫困人口创业培训内容上,增加了对重点扶持经营项目的创业培训。
(四)在跟踪帮扶服务方面,结合《广西脱贫攻坚帮扶手册》的填写,增加了贫困户帮扶联系人的责任,进一步细划了各乡镇政府、村委会和帮扶联系人跟踪帮扶服务不少于1年、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的条件和要求。
(五)在申请创业补贴条件方面,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日期在自治区工作方案出台之后即2017年12月27日之后,使我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申请自主创业补贴的时间限制和自治区的要求相吻合。同时,强调了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配合帮扶联系人在《帮扶手册》中如实登记经营收支情况,其经营收入要助推其家庭实现有稳定收入且达到脱贫摘帽标准。
(六)在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方面,细化了市场监督管理、财政、人社、扶贫、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委会的工作职责。并对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派驻在各乡镇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工商质监所)职责进行了细划,明确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所属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工商质监所)根据委托权限办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审核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情况;审核个体工商户报送年度报告情况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上未被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及行政处罚信息的情况”,各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工商质监所)“负责根据委托权限办理本辖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建立贫困户家庭成员个体工商户台账;开展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公示政策法规宣传,督促检查个体工商户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情况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上公示”。增加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派驻在本乡镇的市场监管所(工商质监所)、公共就业服务保障事务所、扶贫工作站、财政所等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协助自治县鼓励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将发放创业补贴的名单在本乡镇进行公示,并收集群众意见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增加了村委会“组织本村贫困户的帮扶联系人入户宣传鼓励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帮扶政策,协助有愿望、能够接受创业培训并有能力自主创业的贫困户家庭成员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自主创业”、“协助自治县鼓励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将发放创业补贴的名单在本行政村进行公示,并收集群众意见逐级上报”等职责,并对鼓励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进行了明确。
(七)在监督管理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县鼓励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场监管、人社、扶贫、财政等部门的责任和补贴资金审批时限,以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和创业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杜绝骗取套取创业补贴资金现象的发生。
(八)在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创业补贴申请表内容上,增加了户主、申请人、创业培训(SYB)合格证号、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统一信用代码证号等信息,并对表格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增加了村委会、乡镇政府、县鼓励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审定意见,使申请表信息更加完善。
五、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