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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认真落实国家及自治区的决策部署,以服务交通运输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目标,以杜绝多头执法和重复罚款为重点,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作联动,构建严密治超网络,提高执法效能和治理水平,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提供更加安全高效的服务保障。
二、目标任务
严格规范治超检查和处罚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现就推进我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
三、文件依据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和《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73号)。
四、核心内容
(一)完善联合执法常态化工作机制
完善本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实施工作,每月针对性地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于治超工作中出现的暴力抗法、集体冲卡、损坏执法设施设备等扰乱执法工作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净化治超执法工作环境;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定点联合执法
县公路管理机构和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县执法局应当实行驻站联合执法,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检测车辆装载情况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单独实施处罚和记分。对于未实施驻站联合执法的公路超限检测站,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车辆进行引导和检测,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到站实施处罚和记分。县公路管理机构和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县执法局要完善互通机制,落实具体联络部门和联络人,确保联合执法工作落到实处。对于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较多的公路超限监测站,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执法力量,确保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三)流动联合执法
对于未设置公路超限监测站的普通公路,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建立会商机制,不定期联合开展流动检测。违法车辆故意绕行逃避检测、超限运输情形严重的地区及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周边路段,要加大联合流动检测频次。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监测站进行处理;距离公路超限检测站较远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和卸载条件的地点和场所接受检查和处罚。流动联合执法人员引导车辆至公路超限检测站后,应按照驻站联合执法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进行检查处罚。要通过设置车辆检测装置等技术设备,加强超限超载违法情况检测,对超限超载违法多发高发的路段,联合开展针对性查纠。因特殊原因未能实施定点执法的,由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联合实施的流动执法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车辆进行引导和检测,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实施处罚和记分。
(四)源头联合执法
1.加强货运装载源头监管。建立重点货运源头检查制度,公布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含水泥厂、砂石料厂、材料加工货物集散场所),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建立健全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对当地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要责令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相关部门要清理取缔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砂石料厂及其他货物分装厂站,杜绝货车中途加载。
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督促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货运装载登记、统计、档案备查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工作人员职责,严格按照车辆核载标准进行配货装载,加强对货车出场(站)装载情况的检查、登记工作,对车牌号码、车辆装载等情况进行登记,确保无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出站。
2.强化车辆改装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把车辆注册登记关、定期检查关,对检验、查验中发现车辆存在加高货箱挡板、加长货箱尺寸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不予注册登记、不予通过检验,责令整改到位并对注册登记检验中发现的违规车辆及时通过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录入违规产品信息。
(五) 非现场执法和后续处理
1.公路管理机构可在国省干线公路、重要的县乡公路设置不停车检测设备,自动采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信息数据,运用自动采集的数据和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检测数据,按规定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进行后续处理。
2.县人民政府将治超后续处理工作纳入乡镇人民政府主导的联合治超执法工作中,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督促相关道路运输企业主动到公路管理机构自觉接受处理。各乡镇在开展路面联合执法行动过程中,检查发现车辆有未处理违法记录的,应要求违法行为当事人主动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
3.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信息应及时抄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对违法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和货运场所经营者进行相应处罚。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开展机动车和营运车辆年度审验工作时,发现车辆有未处理违法记录的,应要求违法行为当事人主动到公路管理机构自觉接受处理。
五、要求
联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检查处罚时,应着制式服装,出示执法证件,使用文明规范用语,申明执法检查依据和理由等。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充分运用说服教育、调节疏导、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手段。要配备和使用执法记录仪,实现执法全过程记录。要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公路超限检测站视频监控、网络通信等检测辅助设施正常运行。要严格落实罚款收缴分离制度。要严格落实执法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执法结果、当事人权利相关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单独上路检查货运车辆。
源文件:http://test.sjx.liuzhou.gov.cn/zwgk/jcxxgk/wjzl/szbf/201912/t20191205_13866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