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县贫困户安置房产权、旧房拆除问题
  发布日期: 2020-01-15 15:10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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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映时间: 2019-12-05    答复时间:2019-12-09  

 

  事件内容:我想咨询下三江县贫困户南站安置房及良口乡(良口大桥南部)安置房产权性质是怎样?怎么办理房产证?多久可以自由交易?旧房是否必须拆除?拆除旧房补助是多少?现在拆除,补助多久可以补偿到位?宅基地是否要退还村集体?以后子孙后代是否都无权拥有宅基地?以后户口是否要迁入到安置小区,户口性质是否由农业变为非农业? 

 

  处理结果:三江侗族自治县易地扶贫搬迁专责小组办公室答复如下:  

  疑问1:三江县贫困户南站安置房及良口乡(良口大桥南部)安置房产权性质是怎样?

    南站安置房及良口乡(良口大桥南部)安置房使用国有出让土地建设,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疑问2:怎么办理房产证?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扶贫搬迁专责小组《关于加快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安置房产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发改安置〔2019〕767号)文件:  

  (一)使用国有出让土地建设的安置房,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由不动产权利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搬迁群众凭搬迁对象资格确认文件、身份证明和搬迁安置协议,到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上注明国有出让用地。  

  (二)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安置房,土地所有权归安置房用地所在村、组或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归建档立卡搬迁户所有。对使用集体土地的安置房,在确认搬迁群众的旧房已拆除或已注销旧房产权证书的前提下,按办理要求予以办理安置房不动产权证,未拆除旧房的不予办理。回购公租房的,可由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凭自治区有关部门同意公租房处置和盘活的批复文件、回购协议、公租房不动产权属证书、搬迁对象资格确认文件和身份证明、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或免税证明等,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三)三江县易安办已于2019年11月11日将《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产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下发各乡镇,要求各乡镇于11月25日全面完成购房合同签订工作,并提交所有材料至三江电力公司,由三江电力公司统一办理。  

 

  疑问3:多久可以自由交易?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委(办、局)《关于印发<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的通知》(发改振兴[2019]1068号)文件第55条、第100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是由政府出资和群众自筹建设(购买)的不动产,除特殊安置方式外,应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建档立卡搬迁户安置住房自交付使用起原则上20年内不得出售、置换或转让(依法继承除外)。在此期间,建档立卡搬迁户私下出售、置换或转让安置住房的,县级政府应取消搬迁资格、收回安置住房所有权。 疑问4:旧房是否必须拆除?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委(办、局)《关于印发<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的通知》(发改振兴[2019]1068号)文件第72条,拆除旧房是搬迁群众应尽的法律义务,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政策要求并兼顾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前提下,以下类型旧房可以不用拆除:一是列入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传统保护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落、国家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名录,以及省级政府划定的具 有重点文化旅游开发价值村落的旧房,各级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等。省级以下政府不得随意扩大或自行划定禁拆范围。二是地方正在申报纳入保护名录所涉及的旧房。这类旧房在正式批复前,可延缓拆除。但一经批复,应按批复意见及时处置。三是两户及以上共同居住的连体房。该旧房属于搬迁户的房屋产权、宅基地使用权应收归村集体,并对房屋进行封存和处置。这类旧房应由县级政府认定后,建立台账统一管理。

    疑问5:拆除旧房补助是多少?

   根据《三江侗族自治县易地扶贫搬迁拆旧复垦实施方案》(三政办发〔2019〕90号)文件第四点拆旧复垦奖励标准:  

  (一)搬迁户自行拆除旧房并退出宅基地,每户奖励4万元。不用拆除的旧房及宅基地收归村集体,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后,奖励5万元;  

  (二)搬迁户退出旧宅基地后自行实施复垦的,每户增加奖励1万元;  

  (三)同意拆房的搬迁户未能自行拆除复垦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力量进行拆旧复垦,也可以委托施工队伍进行拆除复垦,所需经费由奖励资金中扣除1万元解决,由各乡(镇)自行平衡所需经费。  

 

  疑问6:现在拆除,补助多久可以补偿到位? 根据《三江侗族自治县易地扶贫搬迁拆旧复垦实施方案》(三政办发〔2019〕90号)文件第五点实施步骤:  

  (一)搬迁户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对搬迁户进行宣传动员,由搬迁户以书面形式提出项目申请,由村民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后即可开展拆旧复垦工作。  

  (二)乡镇核验。搬迁户完成拆旧复垦后,乡镇对搬迁户拆除旧房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时要求核查率达到100%全覆盖,核查后填报三江县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拆除旧房奖励汇总表,并在乡(镇)、村委将核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三)县级审批。各乡镇完成搬迁户拆除旧房核查并对公示无异议后,将搬迁对象拆除旧房奖励申请审批表和汇总表报县易地扶贫搬迁专责小组办公室审批。由县易安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人员按15%的比例对各乡镇上报的拆旧复垦情况进行抽检,抽检合格后才可以发放全部奖金。  

  (四)奖励资金发放。搬迁对象拆除旧房核验结果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县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工作领导 小组将搬迁户拆除旧房奖励资金在搬迁户所在乡镇、村委等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县人民政府平台公司将拆除旧房奖励资金拨付到乡镇,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回搬迁户的不动产权证(或权属证明材料)后,由乡镇负责发放奖励给搬迁户。  

 

  疑问7:宅基地是否要退还村集体?以后子孙后代是否都无权拥有宅基地?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委(办、局)《关于印发<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的通知》(发改振兴[2019]1068号)文件第78条,我国农村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村民对分配给自己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此,群众搬迁后,原宅基地使用权应由村集体收回。  

 

  疑问8:以后户口是否要迁入安置小区,户口性质是否由农业变为非农业?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委(办、局)《关于印发<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的通知》(发改振兴[2019]1068号)文件第98条,户口迁移直接关系搬迁群众的切身利益且政策性很强,应按照群众自愿、积极稳妥的原则,在保持搬迁群众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惠农益贫政策权益不变的前提下,积极引导搬迁群众将户籍迁移落户至迁入地。对于暂时未迁移户籍的群众,可考虑通过办理居住证等形式进行管理,确保搬迁群众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权利,不得因搬迁而出现子女辍学、社保断档等问题。 经咨询公安部门,全国户口均为居民户口,不再分类为农业或非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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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汇编

三江县贫困户安置房产权、旧房拆除问题

  发布日期: 2020-01-15 15:10

  反映时间: 2019-12-05    答复时间:2019-12-09  

 

  事件内容:我想咨询下三江县贫困户南站安置房及良口乡(良口大桥南部)安置房产权性质是怎样?怎么办理房产证?多久可以自由交易?旧房是否必须拆除?拆除旧房补助是多少?现在拆除,补助多久可以补偿到位?宅基地是否要退还村集体?以后子孙后代是否都无权拥有宅基地?以后户口是否要迁入到安置小区,户口性质是否由农业变为非农业? 

 

  处理结果:三江侗族自治县易地扶贫搬迁专责小组办公室答复如下:  

  疑问1:三江县贫困户南站安置房及良口乡(良口大桥南部)安置房产权性质是怎样?

    南站安置房及良口乡(良口大桥南部)安置房使用国有出让土地建设,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疑问2:怎么办理房产证?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扶贫搬迁专责小组《关于加快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安置房产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发改安置〔2019〕767号)文件:  

  (一)使用国有出让土地建设的安置房,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由不动产权利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搬迁群众凭搬迁对象资格确认文件、身份证明和搬迁安置协议,到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上注明国有出让用地。  

  (二)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安置房,土地所有权归安置房用地所在村、组或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归建档立卡搬迁户所有。对使用集体土地的安置房,在确认搬迁群众的旧房已拆除或已注销旧房产权证书的前提下,按办理要求予以办理安置房不动产权证,未拆除旧房的不予办理。回购公租房的,可由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凭自治区有关部门同意公租房处置和盘活的批复文件、回购协议、公租房不动产权属证书、搬迁对象资格确认文件和身份证明、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或免税证明等,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三)三江县易安办已于2019年11月11日将《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产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下发各乡镇,要求各乡镇于11月25日全面完成购房合同签订工作,并提交所有材料至三江电力公司,由三江电力公司统一办理。  

 

  疑问3:多久可以自由交易?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委(办、局)《关于印发<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的通知》(发改振兴[2019]1068号)文件第55条、第100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是由政府出资和群众自筹建设(购买)的不动产,除特殊安置方式外,应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建档立卡搬迁户安置住房自交付使用起原则上20年内不得出售、置换或转让(依法继承除外)。在此期间,建档立卡搬迁户私下出售、置换或转让安置住房的,县级政府应取消搬迁资格、收回安置住房所有权。 疑问4:旧房是否必须拆除?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委(办、局)《关于印发<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的通知》(发改振兴[2019]1068号)文件第72条,拆除旧房是搬迁群众应尽的法律义务,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政策要求并兼顾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前提下,以下类型旧房可以不用拆除:一是列入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传统保护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落、国家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名录,以及省级政府划定的具 有重点文化旅游开发价值村落的旧房,各级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等。省级以下政府不得随意扩大或自行划定禁拆范围。二是地方正在申报纳入保护名录所涉及的旧房。这类旧房在正式批复前,可延缓拆除。但一经批复,应按批复意见及时处置。三是两户及以上共同居住的连体房。该旧房属于搬迁户的房屋产权、宅基地使用权应收归村集体,并对房屋进行封存和处置。这类旧房应由县级政府认定后,建立台账统一管理。

    疑问5:拆除旧房补助是多少?

   根据《三江侗族自治县易地扶贫搬迁拆旧复垦实施方案》(三政办发〔2019〕90号)文件第四点拆旧复垦奖励标准:  

  (一)搬迁户自行拆除旧房并退出宅基地,每户奖励4万元。不用拆除的旧房及宅基地收归村集体,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后,奖励5万元;  

  (二)搬迁户退出旧宅基地后自行实施复垦的,每户增加奖励1万元;  

  (三)同意拆房的搬迁户未能自行拆除复垦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力量进行拆旧复垦,也可以委托施工队伍进行拆除复垦,所需经费由奖励资金中扣除1万元解决,由各乡(镇)自行平衡所需经费。  

 

  疑问6:现在拆除,补助多久可以补偿到位? 根据《三江侗族自治县易地扶贫搬迁拆旧复垦实施方案》(三政办发〔2019〕90号)文件第五点实施步骤:  

  (一)搬迁户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对搬迁户进行宣传动员,由搬迁户以书面形式提出项目申请,由村民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后即可开展拆旧复垦工作。  

  (二)乡镇核验。搬迁户完成拆旧复垦后,乡镇对搬迁户拆除旧房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时要求核查率达到100%全覆盖,核查后填报三江县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拆除旧房奖励汇总表,并在乡(镇)、村委将核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三)县级审批。各乡镇完成搬迁户拆除旧房核查并对公示无异议后,将搬迁对象拆除旧房奖励申请审批表和汇总表报县易地扶贫搬迁专责小组办公室审批。由县易安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人员按15%的比例对各乡镇上报的拆旧复垦情况进行抽检,抽检合格后才可以发放全部奖金。  

  (四)奖励资金发放。搬迁对象拆除旧房核验结果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县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工作领导 小组将搬迁户拆除旧房奖励资金在搬迁户所在乡镇、村委等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县人民政府平台公司将拆除旧房奖励资金拨付到乡镇,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回搬迁户的不动产权证(或权属证明材料)后,由乡镇负责发放奖励给搬迁户。  

 

  疑问7:宅基地是否要退还村集体?以后子孙后代是否都无权拥有宅基地?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委(办、局)《关于印发<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的通知》(发改振兴[2019]1068号)文件第78条,我国农村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村民对分配给自己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此,群众搬迁后,原宅基地使用权应由村集体收回。  

 

  疑问8:以后户口是否要迁入安置小区,户口性质是否由农业变为非农业?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委(办、局)《关于印发<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的通知》(发改振兴[2019]1068号)文件第98条,户口迁移直接关系搬迁群众的切身利益且政策性很强,应按照群众自愿、积极稳妥的原则,在保持搬迁群众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惠农益贫政策权益不变的前提下,积极引导搬迁群众将户籍迁移落户至迁入地。对于暂时未迁移户籍的群众,可考虑通过办理居住证等形式进行管理,确保搬迁群众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权利,不得因搬迁而出现子女辍学、社保断档等问题。 经咨询公安部门,全国户口均为居民户口,不再分类为农业或非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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