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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0225007819318G/2023-0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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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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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办发〔2022〕64号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使用国旗和正确使用国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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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办发〔202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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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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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办发〔2022〕64号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使用国旗和正确使用国徽的通知

来源: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2-12-02 11:0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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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自治区、柳州市驻三江各有关单位:

为了维护国旗和国徽的尊严,规范正确使用国旗国徽,增强公民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以下简称《国徽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使用国旗和正确使用国徽的意义

国旗、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维护国旗、国徽的尊严,是每个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尊严、增强国家观念、提高民族自信心、发扬爱国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民族自治地方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具体实践。按《国旗法》《国徽法》规定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做好升挂国旗和悬挂国徽工作,能充分展现各民族人民群众身向红旗心向党、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展现新作为的精神面貌,也将极大程度地激发各民族人民群众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的爱国热情,调动各民族人民群众自信自强、守正创新、踔厉奋发、勇毅前行,凝心聚力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建设宜居宜业宜游和美新三江而努力奋斗。

二、规范使用国旗和正确使用国徽的规定

(一)应当升挂国旗的单位、场所和时间。

1.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县纪委监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乡镇和县直单位党委、乡人民政府、乡纪委、各人民团体,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2.学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有条件的幼儿园参照学校的规定升挂国旗。

3.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在开放日升挂、悬挂国旗。

4.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以及大型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小区)有条件的应当升挂国旗。

5.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应当升挂国旗。

6.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应当在宣誓场所悬挂国旗。

(二)可以升挂国旗的单位、场所和时间。

1.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2.大力提倡县乡(镇)党委、政府的礼堂、重要会议室、领导人办公室,以及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外地驻三江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办公室,在工作日严肃、认真、规范地使用国旗及其图案,表达爱国情感。

(三)应当悬挂国徽的单位和场所。

1.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乡人民政府。

2.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室,乡(镇)人大会场,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宪法宣誓场所。

(四)国旗国徽图案的使用。

1.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网络中使用国旗图案,表达爱国情感,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国旗尊严。网络使用的国旗图案标准版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发布。

2.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使用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发布的国徽图案标准版本,应当遵守相关网络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国徽尊严。

三、规范使用国旗和正确使用国徽的办法和要求

(一)升挂国旗的办法和要求。

1.有固定旗杆的单位,在旗杆上升挂国旗。两个以上机关单位同处一座建筑物或一座院子时,可以升挂一面国旗。

2.没有固定旗杆的单位,应本着庄重严肃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升挂国旗的方法。从市容整齐、严肃、美观考虑,城区马路、街巷两旁应统一规范地插挂国旗,同一条马路、街巷要求插挂同一规格的国旗,一般在大马路旁的单位用3号旗,在街巷内的单位、楼院用4号旗;插挂国旗的不锈钢旗杆或竹竿长度可为2.5米,插挂旗杆的下端离人行道地面2米,呈60度角,旗杆下端不要伸出砖柱,以保障行人安全。

3.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不得低于其他旗帜。

4.室内悬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醒目区域,室内设有主席台或者讲台的,应当悬挂在主席台或者讲台上方。

5.落地插置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室内显著位置,在会场内应当置于主席台正后侧或者主席台两侧;室内有其他旗帜的,国旗应当高于其他旗帜。室内插置式国旗的旗杆可以垂直,也可以倾斜,但倾斜时旗杆与垂直线的夹角应当在20度之内。

6.桌上放置国旗,可以将国旗置于桌面(台面)正中或者两旁,但不得被其他物品遮盖。

7.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

8.国旗的规格分为五种:1号(288厘米×192厘米),2号(240厘米×160厘米),3号(192厘米×128厘米),4号(144厘米×96厘米),5号(96厘米×64厘米)。

(二)悬挂国徽的办法和要求。

1.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2.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合规格的国徽。

3.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其直径的通用尺度为下列三种:100厘米、80厘米、60厘米。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并与使用目的、所在建筑物、周边环境相适应。

四、明确职责,突出重点,加强管理

(一)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和国徽的升(悬)挂、使用、管理、回收等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村(社区)两委层层负责落实,做好对所辖区域各单位和公民升(悬)挂国旗国徽的宣传、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对所辖范围的国旗国徽销售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乡综合行政执法队要对升(悬)挂国旗国徽和使用国旗国徽图案等工作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不规范的行为。

(二)在重大节庆前,各乡人民政府及区直、市直、县直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对辖区内单位和公民规范升(悬)挂国旗国徽工作进行宣传、监督、检查,特别要重点加强对较密集区域的监督和管理,使升(悬)挂国旗国徽和使用国旗国徽图案等做到统一规范,整齐庄重。在重大节庆期间,各乡人民政府及区直、市直、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对升(悬)挂国旗国徽和使用国旗国徽图案等工作情况自行检查。县委宣传部要组织新闻媒体对《国旗法》《国徽法》进行广泛宣传。

(三)升(悬)挂国旗国徽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国旗的升降和国旗、国徽的日常保养维护。

(四)管理部门对升(悬)挂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格国旗国徽和违法使用国旗国徽图案的要责成有关单位和公民迅速更换和纠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格国旗国徽回收,按照单位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由本单位机关党委(组)、党支部或工会负责,学校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村(社区)由所在地乡人民政府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方应当收回或者妥善处置活动现场所使用的国旗。

(六)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后,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单位集中放置,定期统一处理。处理时应注重环保和循环利用,可根据材质采用不同方式。

(七)擅自制作、发行、销售不合格国旗国徽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公民发现有违反国旗国徽销售、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直接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乡综合行政执法队等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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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办发〔2022〕64号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使用国旗和正确使用国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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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办发〔2022〕64号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使用国旗和正确使用国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2-02 11:00

来源: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自治区、柳州市驻三江各有关单位:

为了维护国旗和国徽的尊严,规范正确使用国旗国徽,增强公民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以下简称《国徽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使用国旗和正确使用国徽的意义

国旗、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维护国旗、国徽的尊严,是每个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尊严、增强国家观念、提高民族自信心、发扬爱国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民族自治地方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具体实践。按《国旗法》《国徽法》规定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做好升挂国旗和悬挂国徽工作,能充分展现各民族人民群众身向红旗心向党、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展现新作为的精神面貌,也将极大程度地激发各民族人民群众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的爱国热情,调动各民族人民群众自信自强、守正创新、踔厉奋发、勇毅前行,凝心聚力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建设宜居宜业宜游和美新三江而努力奋斗。

二、规范使用国旗和正确使用国徽的规定

(一)应当升挂国旗的单位、场所和时间。

1.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县纪委监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乡镇和县直单位党委、乡人民政府、乡纪委、各人民团体,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2.学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有条件的幼儿园参照学校的规定升挂国旗。

3.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在开放日升挂、悬挂国旗。

4.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以及大型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小区)有条件的应当升挂国旗。

5.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应当升挂国旗。

6.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应当在宣誓场所悬挂国旗。

(二)可以升挂国旗的单位、场所和时间。

1.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2.大力提倡县乡(镇)党委、政府的礼堂、重要会议室、领导人办公室,以及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外地驻三江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办公室,在工作日严肃、认真、规范地使用国旗及其图案,表达爱国情感。

(三)应当悬挂国徽的单位和场所。

1.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乡人民政府。

2.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室,乡(镇)人大会场,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宪法宣誓场所。

(四)国旗国徽图案的使用。

1.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网络中使用国旗图案,表达爱国情感,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国旗尊严。网络使用的国旗图案标准版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发布。

2.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使用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发布的国徽图案标准版本,应当遵守相关网络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国徽尊严。

三、规范使用国旗和正确使用国徽的办法和要求

(一)升挂国旗的办法和要求。

1.有固定旗杆的单位,在旗杆上升挂国旗。两个以上机关单位同处一座建筑物或一座院子时,可以升挂一面国旗。

2.没有固定旗杆的单位,应本着庄重严肃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升挂国旗的方法。从市容整齐、严肃、美观考虑,城区马路、街巷两旁应统一规范地插挂国旗,同一条马路、街巷要求插挂同一规格的国旗,一般在大马路旁的单位用3号旗,在街巷内的单位、楼院用4号旗;插挂国旗的不锈钢旗杆或竹竿长度可为2.5米,插挂旗杆的下端离人行道地面2米,呈60度角,旗杆下端不要伸出砖柱,以保障行人安全。

3.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不得低于其他旗帜。

4.室内悬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醒目区域,室内设有主席台或者讲台的,应当悬挂在主席台或者讲台上方。

5.落地插置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室内显著位置,在会场内应当置于主席台正后侧或者主席台两侧;室内有其他旗帜的,国旗应当高于其他旗帜。室内插置式国旗的旗杆可以垂直,也可以倾斜,但倾斜时旗杆与垂直线的夹角应当在20度之内。

6.桌上放置国旗,可以将国旗置于桌面(台面)正中或者两旁,但不得被其他物品遮盖。

7.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

8.国旗的规格分为五种:1号(288厘米×192厘米),2号(240厘米×160厘米),3号(192厘米×128厘米),4号(144厘米×96厘米),5号(96厘米×64厘米)。

(二)悬挂国徽的办法和要求。

1.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2.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合规格的国徽。

3.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其直径的通用尺度为下列三种:100厘米、80厘米、60厘米。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并与使用目的、所在建筑物、周边环境相适应。

四、明确职责,突出重点,加强管理

(一)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和国徽的升(悬)挂、使用、管理、回收等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村(社区)两委层层负责落实,做好对所辖区域各单位和公民升(悬)挂国旗国徽的宣传、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对所辖范围的国旗国徽销售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乡综合行政执法队要对升(悬)挂国旗国徽和使用国旗国徽图案等工作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不规范的行为。

(二)在重大节庆前,各乡人民政府及区直、市直、县直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对辖区内单位和公民规范升(悬)挂国旗国徽工作进行宣传、监督、检查,特别要重点加强对较密集区域的监督和管理,使升(悬)挂国旗国徽和使用国旗国徽图案等做到统一规范,整齐庄重。在重大节庆期间,各乡人民政府及区直、市直、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对升(悬)挂国旗国徽和使用国旗国徽图案等工作情况自行检查。县委宣传部要组织新闻媒体对《国旗法》《国徽法》进行广泛宣传。

(三)升(悬)挂国旗国徽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国旗的升降和国旗、国徽的日常保养维护。

(四)管理部门对升(悬)挂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格国旗国徽和违法使用国旗国徽图案的要责成有关单位和公民迅速更换和纠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格国旗国徽回收,按照单位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由本单位机关党委(组)、党支部或工会负责,学校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村(社区)由所在地乡人民政府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方应当收回或者妥善处置活动现场所使用的国旗。

(六)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后,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单位集中放置,定期统一处理。处理时应注重环保和循环利用,可根据材质采用不同方式。

(七)擅自制作、发行、销售不合格国旗国徽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公民发现有违反国旗国徽销售、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直接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乡综合行政执法队等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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