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
  发布日期: 2018-06-29 09:34    |  作者: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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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名称: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

性质:其他行政权力

二、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6月1日施行,2016年1月15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第二次修正)。

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四、行政审批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6月1日施行,2016年1月15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第二次修正)。

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第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第二款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四条第三款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六、申请材料

(一)广西生育登记表(可以在网上下载);

(二)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三)夫妻近期免冠合影彩照相片2寸3张(原件)。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件。

八、行政审批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8617853;

投诉电话:8613079。

十一、时间地点

工作日:上午8:00-12:00 ; 下午15:00-18:00 。

十二、办理地点

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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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服务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

  发布日期: 2018-06-29 09:34

  作者: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名称: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

性质:其他行政权力

二、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6月1日施行,2016年1月15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第二次修正)。

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四、行政审批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6月1日施行,2016年1月15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第二次修正)。

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第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第二款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四条第三款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六、申请材料

(一)广西生育登记表(可以在网上下载);

(二)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三)夫妻近期免冠合影彩照相片2寸3张(原件)。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件。

八、行政审批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8617853;

投诉电话:8613079。

十一、时间地点

工作日:上午8:00-12:00 ; 下午15:00-18:00 。

十二、办理地点

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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